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95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黄城东莱街**。
投资人:李树建。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