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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量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880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量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量大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玄武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880号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胡仁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振芳,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量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尹岁岁。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玄武百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张项伟。

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量大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玄武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后原告以与被告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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