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82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区嘉联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R,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三洋路洋心洼影剧院)。
经营者:宋裕华,男,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区嘉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丰区嘉联超市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大丰区嘉联超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1620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