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29号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157343Y。
法定代表人:吴胜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瀚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锦绣御园********25E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8321U。
法定代表人:谢刚。
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瀚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59××××.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元,由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