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189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兴搬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兵。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兴搬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