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487号原告:东莞海润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新竹路********。
法定代表人:杨新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硕,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文梦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湾社区龙岗大道佳兆业新都汇家园****2301iv>法定代表人:黄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海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文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东莞海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海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东莞海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海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海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馥维人民陪审员 易 辉人民陪审员 周伟珍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