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39号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翁良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玺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闵昭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男,公司员工。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玺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