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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峰与纪庆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144号之二
案件名称杨雨峰与纪庆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雨峰;纪庆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诗颖,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纪庆焜,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本院在执行杨雨峰与纪庆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纪庆焜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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