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915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开元灯饰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同德苑******>经营者:谢中勤,男,汉族,1962年4月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告:钟楼区邹区明俊灯饰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精品灯饰市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谢巾,女,汉族,1986年1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告:王东,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钟楼区邹区开元灯饰经营部、钟楼区邹区明俊灯饰经营部、王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2020年11月4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