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83号原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启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8816X。
法定代表人:LESLIEMANDELBAUM,仲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贤,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FJ602。
法定代表人:周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龙城万科里****用代码91440300MA5F2X182C。
负责人:周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22××××.7)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97.36元,减半收取计7248.68元,由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