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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新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0821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新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刘新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0821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喜,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投资公司)与被告刘新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立邦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喜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邦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新喜、寻梦公司共同赔偿立邦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380,000元(其中包含的合理费用支出:公证费1,640元、律师费10,000元、购买费380元,差旅费250元)。

事实和理由:立邦投资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称为权利商标,样式下同)的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

权利商标经多年推广经营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刘新喜在拼多多APP购物平台开设名为“随新家具建材”的网络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销售标注与权利商标内容一致的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样式下同)的“(立邦)金装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8L)”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侵害了权利商标的专用权,给立邦投资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APP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未尽到监管职责,理应与之一并承担。

上述行为侵害了立邦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外,立邦投资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认其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

庭审中立邦投资公司确认,寻梦公司已将涉案产品销售链接的页面删除,侵权行为已停止。

刘新喜未答辩。

寻梦公司答辩:拼多多APP系其运营所有,其在收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商品的页面及链接,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应当驳回立邦投资公司针对其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2年1月7日核准注册权利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经转让及变更注册人名义,现专用权人为案外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的染料、颜料、印刷油墨、油漆、漆、底漆、稀料、油胶泥(腻子)、防腐剂、天然树脂。

2016年1月,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与立邦投资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一份,许可立邦投资公司使用包括权利商标在内的多个包含“立邦”文字的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为专属的、非独占的,可转让和可再分的许可使用,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19年8月27日,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签署一份《授权申明》,再次以书面形式确认了许可立邦投资公司使用包括权利商标在内的多个包含“立邦”文字的注册商标的前述授权内容。

另,根据2015年1月-2018年4月调查汇总证明,立邦投资公司的立邦内墙乳胶漆、外墙乳胶漆、工程涂料、辅料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选为“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企业”“全国涂料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涂料行业质量领先品牌”。

立邦投资公司及其立邦漆系列产品还在2019中国涂料高峰论坛暨防水行业高峰论坛中获得“工程建筑涂料影响力品牌”等多项大奖。

2018年6月28日,立邦投资公司向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昭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联昭公司就中国境内侵犯立邦投资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权限包括代理诉讼案件。

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3年有效。

联昭公司委托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伟伟、郑斌代表立邦投资公司参与本案诉讼。

2019年9月1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薛芳芳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进入涉案店铺浏览名为“立邦大金装净味五合一乳胶漆刷墙漆室内刷墙面漆白色油漆涂料18L”的涉案商品页面,该页面中下方载有“¥180起已拼2511件”字样,点击购买链接,出现两种不同的规格款式。

薛芳芳选择其中规格为“立邦金装五合一18L”的商品,购买2件,共支付380元。

2019年9月18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薛芳芳签收快递并对前述购买物品进行了拆包并封存。

2019年10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对前述公证内容分别出具(2019)浙温证内字第7059号、第7320号公证书。

庭审中,立邦投资公司当庭提交涉案商品一件。

经勘验,公证购买涉案商品实物系品名为“(立邦)金装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8L)”的油漆涂料,其金属罐体外包装上部载有被控侵权标识。

立邦投资公司否认该涉案商品系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正品,并提交依据检测公证购买的另一件涉案商品所得出的《鉴别报告》一份,结论处载明:粘度、密度、对比率和色差与立邦产品不一致,……此送样为非立邦产品。

另,立邦投资公司提交在天猫商城“立邦官方旗舰店”内出售“立邦金装净味五合一(18L规格)”正品商品(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权利商品)的网页截屏,单价为862元。

寻梦公司提交刘新喜入驻拼多多APP时上传的本人手持身份证正面半身照及身份证的照片各一张,并披露刘新喜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类型为个人,店铺详情:本店经营多乐士、工程漆、立邦、水性漆、真石漆、拉毛漆等等。

另,据寻梦公司提供涉案店铺的后台数据显示,涉案商品ID下共两款商品,销量总计3,187件,销售额总计388,921元。

立邦投资公司提交金额均为1,64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其上标注有(2019)浙温证内字第7059号、7320号字样。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立邦投资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故立邦投资公司作为权利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其享有的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鉴于案外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的明确授权,故本院认定立邦投资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

经隔开比对,涉案商品金属罐体外包装上部载有的被控侵权标识显著且易于识别,其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立邦投资公司否认该商品系其生产、销售或授权他人生产、销售,一并结合立邦投资公司提供的《鉴别报告》,以及涉案商品与权利商品间的悬殊价差,在并无相关反证的情况下,本院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并非为立邦投资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

经隔离比对,虽然被控侵权标识的样式,由其是“立邦”二字的排布方式与权利商标略有差异,但实属细微,对识别功能的发挥无根本性影响,同时结合涉案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商品相同一节,本院认定涉案商品系未经授权许可,在相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对其进行销售亦构成侵权。

本院注意到,寻梦公司已提交注册经营者刘新喜的半身照及身份证的照片,在刘新喜未能参加诉讼并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推定刘新喜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其即为实施侵权销售的责任承担主体。

因刘新喜实施了侵权销售行为,且未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亦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品的侵权性质不知晓,故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立邦投资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刘新喜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提出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确定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对应包含权利商品在内的立邦漆涂料市场影响力,以及权利商品及涉案商品的实际售价、涉案商品系适用于与人直接接触之居住环境的特殊用途,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涉案店铺系专销油漆涂料类商品,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基本相同,以及涉案商品因其假冒性质可能导致未辨真伪的消费者对包括权利商品在内的立邦漆涂料的品质产生质疑,甚至评价降低的现实可能性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关于合理开支,其中公证费,因提交相应票据且确属维权所需,对于立邦投资公司主张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公证实物购买费亦属维权所需,本院亦予以支持;

律师费,立邦投资公司虽未能提供与本案关联的法律服务合同或相关律师费发票,但本案全程确有律师代表立邦投资公司参与诉讼,故本院综合考量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等因素,参照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差旅费,鉴于立邦投资公司确实聘请异地执业律师代表其出庭参与诉讼,故本院根据实际所需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立邦投资公司针对寻梦公司主张的侵权法律责任。

本院考虑到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电商平台的管理方,即便在权利商标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要求其实时侦知刘新喜违法销售涉案商品并及时制止,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加之寻梦公司已及时对涉案商品的销售链接进行了删除及封禁,可视为已经及时、完整履行了作为平台方的管理义务,故无需为刘新喜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刘新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新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刘新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49元,被告刘新喜负担4,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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