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0292号原告:戈小云,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敏,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霞,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维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新围仔综合楼**2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025648。
法定代表人:张语。
原告戈小云与被告深圳市彩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戈小云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小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向其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