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97号原告:蔡政会,女,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奇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永香路**坂维园**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55674B。
法定代表人:文延庆。
被告: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发达路云里智能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70410D。
法定代表人:罗宜成。
被告:罗宜成,男,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蔡政会与被告深圳市千奇汇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罗宜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庭审质证时当庭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宜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政会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政会撤回对被告罗宜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