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民初16090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天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Q。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满,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进喜,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岑公司)与被告付进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谭启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进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情况1.第3396320号“”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5类商品,衬衣、服装、皮衣(服装)、成品衣、裤子、针织服装等,注册有效期200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4年11月13日;
2、第9562586号“”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5类商品,服装、内衣、衣领(衣服)、羽绒服装等,注册有效期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3.第1405051号“”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5类商品,成衣品、套服、针织服装、皮质长外衣、仿皮革制服装、T恤衫等,注册有效期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30年6月6日;
4.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
2019年1月1日,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案涉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原告使用。
5.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2015)高行(知)终字第3001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OCHIRLY”商标构成了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品牌;欧时力品牌服饰销售收入和广告宣传费支出专项报告、广州尚岑2018审计报告、原告2011年-2017年纳税证明,证明欧时力品牌服饰相关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品牌推广支出和销售收入较高;赫基(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证明OCHRIY品牌2015-2017年的平均毛利率为70.34%。
二、付进喜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20)厦鹭证内字第94176号公证书记载。
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屏幕录制”功能对其在网络上购买相关涉嫌侵权商品及查看相关物流信息等的过程进行实时保全,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手机拍照”功能对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进行拍摄,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公证处服务器,交由公证处保管,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与当日当时页面内容相符,证据文件生成过程中的相关电子数据(包括:清洁性检查文件、日志文档、电子数据保管函等)现存于公证处。
公证书附件截图显示:名称为“欧家小淘淘品牌折扣店”的网店,掌柜名:时尚秀1997,店铺中有28款商品的文字描述上有“五欧时力加”字样,近30天销量281件,销售额为46319元。
尚岑公司在该店铺购买的商品“现货五欧时力加2020新款女夏装卡通小狗图案套头针织衫1RD303710F”月销61件,累计评价10条,价格99元,实付95元。
公证书所附实物单号为YT4702663712396的快递,内有:带卡通小狗图案的套头衫,产品有两张吊牌,一张吊牌显示款号:1RD303710F,制造商: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网址:××,另一张吊牌印有“ochirly”字样,衣服水洗标印有“ochirly”字样。
尚岑公司称上述网店登记的经营者为付进喜,并提供了其向淘宝网申请卖家信息披露的回复邮件,载明会员名为“时装秀1997”的姓名为“付进喜”、身份证号码、地址与本案被告、地址与本案被告身份信息一致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及侵权比对意见原告对比意见:被告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中,有28款使用“五欧时力加”名称的商品,完整包含了原告注册的第3396320号“”构成近似;
被告被诉商品吊牌及标签处使用了“ochirly”字样,原告主张上述字样与与第9562586号“”注册商标相同,与第1405051号“”注册商标近似。
四、有关赔偿的事实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00000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合计110000元:明确经济损失考虑因素包括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其店铺共销售的产品的品牌数量等;
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800元,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95元以及律师费2000元;
被告侵权恶意,被告店铺销售的28款服装商品的商品名称及品牌名称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被告的侵权时间,被告店铺开设于2017年9月8日,至今已经3年时间。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396320号“欧时力”、第1405051号“OCHIRLY”、第9562586号“ochirly”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办案差旅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付进喜未作答辩。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尚岑公司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享有第3396320号“”、第9562586号“”、第1405051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尚岑公司在独占许可使用期间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原告向淘宝网店店铺名称“欧家小淘淘品牌折扣店”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经过公证人员的公证,上述网店经网站平台披露的经营者为本案被告,本院认定被告为公证购买店铺的经营者及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
本案中,涉案“欧家小淘淘品牌折扣店”网店中的“五欧时力加”文字标识突出使用在商品名称中,“ochirly”突出使用在吊牌、标签信息上,用以宣传及售卖商品,直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尚岑公司享有商标独占使用权的第3396320号“”、第9562586号“”、第1405051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与本案涉案网店宣传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类别相同。
经比对,涉案网店中的28款商品的网页文字描述上有“五欧时力加”标识,其中的“欧时力”三字与第3396320号“”注册商标相比,被告的商品名称完全包括涉案商标组成文字,整体视觉均构成商标近似;
经公证被告销售的商品吊牌及衣服标签处使用了“ochirly”字样,与第9562586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与第1405051号“”注册商标仅字母大小写区别,构成近似。
由于“欧时力”系列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网店使用“五欧时力加”文字标识突出使用在商品名称中,“ochirly”突出使用在吊牌、标签信息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举证期限内,付进喜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商标使用经过尚岑公司的合法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付进喜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的商品名称、销售商品品牌信息介绍上的使用行为属于侵害尚岑公司第3396320号、第9562586号、第1405051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综上,付进喜应承担停止侵权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原告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被告经营规模、宣传、销售侵权商品的具体情况、交易数量、侵权形式期间等因素,以及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付进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进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第3396320号、第9562586号、第14050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付进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36元,被告付进喜负担1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