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经开区好杰文体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经开区新广丰食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李正清,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赵振纲(TIMCHEN-KANGCHA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经开区好杰文体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经开区好杰文体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经开区好杰文体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经开区好杰文体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0元,由上诉人昆明经开区好杰文体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