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5013号之一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325。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经理。
被告:王**宁,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208592.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8592.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