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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恒茂海之景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464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恒茂海之景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城阳区恒茂海之景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64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恒茂海之景宾馆,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

经营者:矫恒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永,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恒茂海之景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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