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194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73065688B。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水果市场文昌路水果批发部。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四区1-2号。
经营者:吴松明。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水果市场文昌路水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