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4323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肯迈伦服装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川姜镇义成村**。
经营者:高立芳。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肯迈伦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