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13号之一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成都赛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法定代表人刘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薇、张娴,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赛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