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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七家刘增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7549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七家刘增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七家刘增利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49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广场**806。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七家刘增利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增利,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七家刘增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北七家刘增利商店已经实际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七家刘增利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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