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788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贵都商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桂凤,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贵都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