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6015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渝悦百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黄梁,总经理。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渝悦百味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