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59号原告: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沙,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中心****—1。
法定代表人:臧传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北路****东侧第三间/div>法定代表人:姜良,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