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21号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北安办事处长直院村。
法定代表人:廖建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雅静,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韩家楼村。
经营者:李喜成,厂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佛山市智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501之十二申报)。
法定代表人:吴刚龙。
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智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智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