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55号原告:李赞文,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家诺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邓小龙,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原告李赞文诉被告青岛家诺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赞文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家诺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赞文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赞文撤回对被告青岛家诺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赞文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