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853号原告:北京泰顺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娄敬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德元(北京)科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iv>法定代表人:刘素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君,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泰顺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德元(北京)科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泰顺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方德元(北京)科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泰顺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泰顺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方德元(北京)科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泰顺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