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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伟凤、洪文升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刑初596号
案件名称翁伟凤、洪文升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翁伟凤;洪文升;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李运;赖伟雄;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刑初596号被告人翁伟凤,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翟呈群,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施雨,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文升,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晋江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徐国宝、洪斌晖,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雅婷,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晋江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朱佳伟,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家友,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罗定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蒋国祥,上海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亚庭,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孙倩,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阳春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马为英,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伟雄,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罗定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董弢,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丽雄,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茂名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水根,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单文亮,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日友,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常祝黄,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小龙,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赣州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陈卫、喻华林,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健,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赣州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顾剑栋、王**,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丽,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周红山,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李运、赖伟雄、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通知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罗丽雄、何日友、刘丽提供辩护。

同年7月3日,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本院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同年9月11日,本案恢复审理。

同年9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伟凤及其辩护人翟呈群、施雨,被告人洪文升及其辩护人徐国宝、洪斌晖,被告人柯雅婷及其辩护人朱佳伟,被告人王家友及其辩护人蒋国祥,被告人李亚庭及其辩护人孙倩,被告人李运及其辩护人马为英,被告人赖伟雄及其辩护人董弢,被告人罗丽雄及其辩护人杨融越,被告人李水根及其辩护人单文亮,被告人何日友及其辩护人常祝黄,被告人钟小龙及其辩护人陈卫,被告人黄健及其辩护人顾剑栋,被告人刘丽及其辩护人周红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柯发新(另案处理)、被告人翁伟凤夫妇于2016年3月、2019年1月先后注册成立博罗县嘉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豪动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豪公司),安排其妹夫、妹妹被告人洪文升、柯雅婷夫妇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

柯发新同时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滘吓村工业区、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银河六路XXX号设立生产工厂,指派洪文升具体负责管理、采购原材料及组织聘用人员,生产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以下简称:SHF、POP)等注册商标的国际知名动漫玩具,并在东莞市桥头镇兴濠城科技工业园三楼A座和B座、东莞市桥头镇湴湖路XXX号厂房B栋二层、广州市大新路XXX号等处租赁仓库,雇佣文某、蔡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储存和运输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

柯发新、翁伟凤在广州市一德路XXX号国际玩具城租赁B2008-2010和1C88商铺,分别开设嘉华玩具店和贵族玩具店(以下简称:广州商铺),通过招募的吴某1、吴某3、吴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经线上阿里巴巴网店“樱川玩具商行”、“小锦鲤玩具商行”和线下实体门店两个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嘉豪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

被告人翁伟凤与柯发新共同开设嘉豪公司,并负责广州商铺销售事宜,嘉豪公司生产运营、商铺销售所涉资金由其全面掌握、具体调配。

被告人洪文升于2016年6、7月起受柯发新指派担任嘉豪公司生产工厂负责人,负责管理工厂及原材料的采购工作,并与广州商铺对接安排发运工厂所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

被告人柯雅婷于2016年8、9月起担任嘉豪公司财务,具体负责公司支出报销、采购付款、员工工资发放及相关财务账单核对等工作。

被告人王家友于2016年4月起担任嘉豪公司模具工程师,2017年初担任工厂生产经理,负责工厂的日常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注塑部、喷油部、移印部、装配部、质检部等生产部门的生产工作。

被告人李亚庭于2017年2月起担任嘉豪公司铸钢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根据柯发新购买提供的SHF、POP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正品玩具进行仿样“开模”,做成模芯,供后续环节制成模具,用于仿冒生产玩具。

被告人李运于2018年12月起担任嘉豪公司工模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将铸钢部制作的玩具模芯参照正品玩具进行打磨拼接,制成模具。

被告人赖伟雄于2018年3月起入职嘉豪公司质检部,从事玩具质量检测工作,2019年6月起担任经理助理,协助被告人王家友布置生产工作要求,协调生产进度,督促生产过程。

被告人罗丽雄于2019年4月起担任嘉豪公司注塑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往工模部打磨拼接好的玩具模具里注入塑胶,制成玩具各部分零部件,并仿照正品初步组装,确保相似还原。

被告人李水根于2019年4月担任嘉豪公司喷油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仿照正品实物、样图对注塑部制作出来的玩具大部位零部件进行喷漆上色。

被告人何日友于2019年4月担任嘉豪公司移印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依照公司提供的正版玩具样品,使用移印机对公司生产的玩具小部位零部件进行精度上色。

被告人钟小龙于2019年3月担任嘉豪公司吸塑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依照公司提供的正品玩具的吸塑托盘模型,仿制吸塑托盘用于装放公司生产制作的高仿玩具。

被告人黄健于2018年3月起担任嘉豪公司装配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将公司制作的高仿玩具零部件依正品玩具实物或样图进行组装,放入吸塑部生产的塑料托盘及使用公司购买的印有SHF、POP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彩盒进行包装。

被告人刘丽于2019年5月入职嘉豪公司质检部,从事玩具质量检测工作,6月担任部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依生产经理要求比照正品玩具,对工厂注塑、喷油、移印、装配等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测,力求公司仿冒生产玩具的式样、尺寸和颜色等尽量同正品玩具接近相似。

2019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接报案称,阿里巴巴网站上一家名为广州市越秀区“樱川玩具商行”的店铺销售的钢铁侠等动漫玩具是假冒SHF注册商标的商品。

该局于同日决定对“6.21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8月8日在东莞、广州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并于当日及次日在上述嘉豪公司工厂、广州商铺,以及位于东莞的3处仓库和广州的1处仓库搜查扣押了大量标注SHF、POP等注册商标的动漫玩具。

其中,公安人员于2019年8月8日在嘉豪公司工厂内抓获被告人王家友、赖伟雄、李运、罗丽雄、何日友、钟小龙、黄健、李水根、刘丽;

在广州至珠海的高铁列车上抓获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

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光大花园三期E6栋2701室抓获被告人柯雅婷;

当日中午,被告人李亚庭出厂办事,后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回厂接受调查。

经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查扣的标注SHF、POP等注册商标的动漫玩具均系假冒相应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公安机关自上述嘉豪公司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银河六路XXX号仓库扣押假冒SHF、POP商标玩具1,444个,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16,79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从东莞市桥头镇湴湖路XXX号厂房B栋二层仓库扣押假冒SHF、POP商标玩具31,600个,价值2,410,710.00元;

从东莞市桥头镇兴濠城科技工业园三楼A座、B座仓库扣押假冒SHF、POP商标玩具57,648个,价值3,323,470.00元;

从广州越秀区大新路XXX号仓库扣押假冒SHF、POP商标玩具6,229个,价值351,498.00元;

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贵族玩具店线下销售假冒SHF、POP商标玩具数量共计51,402个,销售总额3,054,896.00元;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7日,嘉华玩具店线下销售假冒SHF、POP商标的玩具数量17,852个,销售总额1,095,219.00元;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樱川玩具商行”线上销售假冒SHF、POP商标的玩具合计金额4,369,190.74元;

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8月7日,“小锦鲤玩具商行”线上销售假冒SHF、POP商标的玩具合计金额453,052.50元。

其中,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对上述全部非法经营数额承担责任;

被告人赖伟雄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价值580余万元;

被告人李运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价值400余万元;

被告人罗丽雄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价值130余万元;

被告人李水根、何日友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价值100余万元;

被告人钟小龙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价值150余万元;

被告人黄健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价值160余万元;

被告人刘丽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价值250余万元。

上述十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有检举揭发行为。

被告人翁伟凤向被害单位退赔200万元,并达成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伙同被告人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李运、赖伟雄、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王家友、柯雅婷、李亚庭、李运、赖伟雄、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亚庭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十二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翁伟凤代表涉案被告人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单位的刑事谅解,对十三名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十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翁伟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洪文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柯雅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王家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李亚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李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赖伟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罗丽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李水根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何日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钟小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黄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刘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李运、赖伟雄、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翁伟凤的辩护人翟呈群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翁伟凤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两个店铺的销售,同本案中其他被告人比较,其肯定是主犯,但其相对柯发新而言,地位及作用就相对次要;

2、有检举揭发行为;

3、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4、积极赔偿被害单位、销毁模具、赔礼道歉,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5、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6、家庭情况特殊,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其抚养。

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翁伟凤的辩护人施雨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翁伟凤虽是主犯,但起诉书指控犯罪时间段正处于怀孕、哺乳期间,相对主犯柯发新而言,参与程度较低;

2、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代表各侵权人与被害单位协商赔偿,取得谅解;

3、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4、丈夫现在服刑期间,孩子年幼多病,系家中三个孩子的唯一抚养人。

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文升的辩护人徐国宝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洪文升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其与被告人柯雅婷为夫妻关系,因家中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希望法庭对其中一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文升的辩护人洪斌晖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洪文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2、有立功情节;

3、被害单位已对涉案被告人出具刑事谅解;

4、夫妻均因本案被羁押,孩子年幼需要抚养。

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柯雅婷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柯雅婷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2、系从犯,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3、夫妻均被羁押,孩子幼小,而家中无他人可以帮助抚养;

4、该罪名无人身危害性,对其判处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

综上,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家友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家友受雇佣打工,不参与决策和分红,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翁伟凤已代表涉案被告人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4、系初犯,主观恶意较小;

5、家中有三个孩子,系家庭经济支柱。

综上,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亚庭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亚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2、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3、被告人翁伟凤已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模具等已经销毁,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4、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5、家庭经济困难,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

综上,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3、工作时间不长,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4、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养家才参与了涉案犯罪,已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综上,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赖伟雄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赖伟雄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2、2019年6月才担任经理助理,至案发仅为2个月,系从犯,作用相对较小;

3、被告人翁伟凤已代表涉案被告人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4、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家庭经济困难,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现已深刻意识到错误。

综上,请法庭对其宽大处理。

被告人罗丽雄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罗丽雄系初犯、从犯;

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被害单位已出具刑事谅解;

羁押期间身体有病,现无工作和收入。

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在罚金数额上作出相对较低的处罚。

被告人李水根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李水根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被害单位谅解、家庭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并在适用罚金刑时酌情减少。

被告人何日友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何日友入职只有四个月,系从犯;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在罚金刑上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小龙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钟小龙因文化程度低走向犯罪道路,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家庭经济困难,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在罚金刑上酌情从轻处理。

被告人黄健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健系初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较小,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为贫困家庭,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在罚金刑上酌情从轻处理。

被告人刘丽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丽入职时间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万代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S.H.Figuarts”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

株式会社梅格屋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Portrait.Of.Pirates”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

柯发新(另案处理)、被告人翁伟凤夫妇于2016年3月、2019年1月先后注册成立博罗县嘉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豪动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豪公司),安排其妹夫、妹妹被告人洪文升、柯雅婷夫妇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

柯发新同时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滘吓村工业区、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银河六路XXX号设立生产工厂,指派被告人洪文升具体负责管理、采购原材料及组织聘用人员,生产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等注册商标的动漫玩具,并在东莞市桥头镇兴濠城科技工业园三楼A座和B座、东莞市桥头镇湴湖路XXX号厂房B栋二层、广州市大新路XXX号等处租赁仓库,雇佣文某、蔡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已判决)负责储存和运输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

柯发新、被告人翁伟凤在广州市一德路XXX号国际玩具城租赁B2008-2010和1C88商铺,分别开设嘉华玩具店和贵族玩具店(以下简称:广州商铺),通过招募的吴某1、吴某3、吴某2等人(均已判决),经线上阿里巴巴网店“樱川玩具商行”、“小锦鲤玩具商行”和线下实体门店两个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嘉豪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

被告人翁伟凤与柯发新共同开设嘉豪公司,并负责广州商铺销售事宜,嘉豪公司生产运营、商铺销售所涉资金由其全面掌握、具体调配。

被告人洪文升于2016年6、7月起受柯发新指派担任嘉豪公司生产工厂负责人,负责管理工厂及原材料的采购工作,并与广州商铺对接安排发运工厂所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

被告人柯雅婷于2016年8、9月起担任嘉豪公司财务,具体负责公司支出报销、采购付款、员工工资发放及相关财务账单核对等工作。

被告人王家友于2016年4月起担任嘉豪公司模具工程师,2017年初担任工厂生产经理,负责工厂的日常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注塑部、喷油部、移印部、装配部、质检部等生产部门的生产工作。

被告人李亚庭于2017年2月起担任嘉豪公司铸钢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根据柯发新购买提供的SHF、POP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正品玩具进行仿样“开模”,做成模芯,供后续环节制成模具,用于仿冒生产玩具。

被告人李运于2018年12月起担任嘉豪公司工模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将铸钢部制作的玩具模芯参照正品玩具进行打磨拼接,制成模具。

被告人赖伟雄于2018年3月起入职嘉豪公司质检部,从事玩具质量检测工作,2019年6月起担任经理助理,协助被告人王家友布置生产工作要求,协调生产进度,督促生产过程。

被告人罗丽雄于2019年4月起担任嘉豪公司注塑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往工模部打磨拼接好的玩具模具里注入塑胶,制成玩具各部分零部件,并仿照正品初步组装,确保相似还原。

被告人李水根于2019年4月担任嘉豪公司喷油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仿照正品实物、样图对注塑部制作出来的玩具大部位零部件进行喷漆上色。

被告人何日友于2019年4月担任嘉豪公司移印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依照公司提供的正版玩具样品,使用移印机对公司生产的玩具小部位零部件进行精度上色。

被告人钟小龙于2019年3月担任嘉豪公司吸塑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依照公司提供的正品玩具的吸塑托盘模型,仿制吸塑托盘用于装放公司生产制作的高仿玩具。

被告人黄健于2018年3月起担任嘉豪公司装配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将公司制作的高仿玩具零部件依正品玩具实物或样图进行组装,放入吸塑部生产的塑料托盘及使用公司购买的印有SHF、POP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彩盒进行包装。

被告人刘丽于2019年5月入职嘉豪公司质检部,从事玩具质量检测工作,6月担任部门主管,负责带领部门员工依生产经理要求比照正品玩具,对工厂注塑、喷油、移印、装配等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测,力求公司仿冒生产玩具的式样、尺寸和颜色等尽量同正品玩具接近相似。

2019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接报案称,阿里巴巴网站上一家名为“广州市越秀区樱川玩具商行”的店铺销售假冒“S.H.Figuarts”注册商标的动漫玩具。

该局于同日决定对“6.21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8月8日在东莞、广州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并于当日及次日在嘉豪公司工厂、广州商铺,以及位于东莞的3处仓库和广州的1处仓库搜查扣押了大量标注“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等注册商标的动漫玩具。

其中,公安人员于2019年8月8日在嘉豪公司工厂内抓获被告人王家友、赖伟雄、李运、罗丽雄、何日友、钟小龙、黄健、李水根、刘丽;

在广州至珠海的高铁列车上抓获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

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光大花园三期E6栋2701室抓获被告人柯雅婷;

当日中午,被告人李亚庭出厂办事,后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回厂接受调查。

经权利人的授权单位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确认,上述查扣的标注“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等注册商标的动漫玩具均系假冒相应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贵族玩具店线下销售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商标的玩具51,402个,销售金额共计3,054,896.00元;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7日,嘉华玩具店线下销售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商标的玩具17,852个,销售金额共计1,095,219.00元;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樱川玩具商行”线上销售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商标的玩具金额共计4,369,190.74元;

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8月7日,“小锦鲤玩具商行”线上销售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商标的玩具金额共计453,052.50元;

根据销售价格计算,公安机关自上述嘉豪公司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银河六路XXX号仓库扣押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商标的玩具1,444个,货值金额116,791.00元;

从东莞市桥头镇湴湖路XXX号厂房B栋二层仓库扣押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商标的玩具31,600个,货值金额2,410,710.00元;

从东莞市桥头镇兴濠城科技工业园三楼A座、B座仓库扣押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商标的玩具57,648个,货值金额3,323,470.00元;

从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XXX号仓库扣押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商标的玩具6,229个,货值金额351,498.00元。

其中,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对上述全部非法经营数额即15,174,827.24元承担责任;

被告人赖伟雄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非法经营数额580余万元;

被告人李运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非法经营数额400余万元;

被告人罗丽雄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非法经营数额130余万元;

被告人李水根、何日友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非法经营数额100余万元;

被告人钟小龙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非法经营数额150余万元;

被告人黄健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非法经营数额160余万元;

被告人刘丽参与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非法经营数额250余万元。

上述十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有检举揭发行为。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翁伟凤向被害单位赔偿200万元,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包括本案十三名被告人在内的“6.21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侵权人予以谅解。

被告人翁伟凤销毁了涉案模具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相关购买记录凭证等,证实其于2019年6月向阿里巴巴网店“樱川玩具商行”购买“S.H.Figuarts”品牌的动漫玩具,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其在发现购买的玩具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随即报案的事实。

2、证人蔡某某、杨某某、文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受柯发新或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雇佣,帮助仓储或运输嘉豪公司所生产的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等注册商标的动漫玩具的事实。

3、证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受被告人翁伟凤雇佣在嘉华玩具店或贵族玩具店帮助销售嘉豪公司生产的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等注册商标的玩具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获的动漫玩具、销售单、工资发放表、租赁合同、赃证物品照片、现场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从嘉豪公司、租赁仓库内查扣大量标注“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商标的各类动漫玩具,从广州店铺及被告人翁伟凤住处查扣销售单等,从多名被告人处查扣手机等随身物品的事实。

5、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等,证实涉案“樱川玩具商行”网店、“小锦鲤玩具商行”网店的开户登记、具体交易及关联银行账户的明细数据等信息。

6、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工资发放表等,证实嘉豪公司、广州商铺的工商注册信息、地址、租赁的仓库,以及各名被告人的入职时间、工资发放等情况。

7、株式会社万代、株式会社梅格屋出具的授权书、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相似度证明、价格证明等,证实涉案商品所用商标系他人合法所有商标且在保护期内,查获的标注“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等注册商标的玩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其对应的市场参考价格等情况。

8、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被告人通过“嘉豪样品”“嘉豪生产群”“嘉豪产品加单群”等微信群,就生产、销售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玩具进行沟通、交流的事实。

9、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涉案店铺销售、涉案仓库存储的“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玩具的销售金额及待销售货值金额。

10、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王家友、柯雅婷、李亚庭、李运、赖伟雄、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的供述,证实嘉豪公司生产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等注册商标的高仿动漫玩具并通过广州店铺对外销售,以及本案各名被告人的任职、参与和具体分工等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相关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微博截图、销毁视频等,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各名被告人的到案、本案的退赔、模具销毁以及被告人刘丽的前科等情况。

12、被告人洪文升、翁伟凤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及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等,证实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具有立功情节。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伙同被告人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李运、赖伟雄、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的注册商标达两种以上,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上述十三名被告人均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李运、赖伟雄、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亚庭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李运、赖伟雄、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翁伟凤代表涉案被告人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本院综合十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被害单位刑事谅解等,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各辩护人提出的涉案被告人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等意见,本院在对其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但对于被告人翁伟凤、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李运辩护人提出的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柯雅婷、王家友、李亚庭、李运、赖伟雄、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对两被告人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刑罚。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伟凤、洪文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500余万元,远远超过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且被告人翁伟凤主要负责销售事宜及资金管理、被告人洪文升主要负责生产事宜,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虽二人具有法定从轻、酌情从轻的情节,但对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仍显畸轻,故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后公诉机关表示不予调整。

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伟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被告人洪文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柯雅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四、被告人王家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五、被告人李亚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被告人李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七、被告人赖伟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八、被告人罗丽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九、被告人李水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何日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一、被告人钟小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二、被告人黄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刘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十三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翁伟凤的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天,至2024年10月23日止,被告人洪文升的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被告人柯雅婷的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被告人王家友的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被告人李亚庭的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被告人李运的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被告人赖伟雄的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被告人罗丽雄、李水根、何日友、钟小龙、黄健、刘丽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被先行羁押的期间均予以折抵刑期;

十三名被告人的罚金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手机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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