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875号原告:新狮龙(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鱼博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丰雷。
原告新狮龙(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智鱼博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新狮龙(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狮龙(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狮龙(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新狮龙(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