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67号 原告:陈灿,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聚优品家居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五洲国际建材城****。
经营者:曾国彬,男,1993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陈灿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聚优品家居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灿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0日,原告陈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灿负担。
原告陈灿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