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9244号原告:北京青果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雨,女,1994年3月21日出生,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018、4019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华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燕,女,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冠林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冯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章,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路肖,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青果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冠林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果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果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果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青果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