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8036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宇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十二队**首层第1卡div>法定代表人:黄杰棠。
被告: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深涌第二工业区v>法定代表人:黄才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韶聪,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住所地肇庆高新区正隆一街**v>法定代表人:黄才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韶聪,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宇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