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7174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杰赵记炒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申军强。
被告:申军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杰赵记炒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杰赵记炒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