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53545号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院**楼**215。
法定代表人:吴世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曼龙,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楼******法定代表人:廖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倩兰,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iv>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