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3568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泽吾熟食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院(**平房-1)。
经营者:雷泽吾。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雷泽吾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北京雷泽吾熟食店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雷泽吾熟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北京雷泽吾熟食店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