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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宝电器厂、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0878号
案件名称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宝电器厂、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宝电器厂;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0878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宝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四。

经营者:古宝贵,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林松,总经理。

被告: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文远兰,总经理。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事达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宝电器厂(以下简称超宝电器厂)、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头哥公司)、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仕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荣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李海伦,被告超宝电器厂、平头哥公司、荣仕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事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超宝电器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851059号“”、第13202909号“荣事达”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平头哥公司、荣仕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监制侵犯第3851059号、第13202909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三被告连带赔偿荣事达公司的经济损失100万元,超宝电器厂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四、荣仕达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荣仕达”字号。

事实和理由: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知名的家电企业集团,集团产品线涉及白色家电、黑色家电、系列小家电、新型能源、汽车配件、电动自行车、太阳能热水器等多个产业。

荣事达集团拥有“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荣事达--Royalstar”。

2006年经中国品牌研究院权威评估“荣事达”品牌价值超过26亿元,位居中国最具价值驰名商标排行榜第54位。

后为了整合资源需要,将其原有的部分商标转移给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资公司)名下,其中就包括第3851059号注册商标,合肥国资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荣事达公司使用并可以针对任何上述商标权或其他权益提起诉讼维权的权利。

超宝电器厂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使用侵犯第3851059号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平头哥公司作为监制、荣仕达公司作为生产者,属共同侵权。

荣仕达公司使用“荣仕达”作为企业字号,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荣事达公司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超宝电器厂辩称,1.其获得荣仕达公司授权,已尽审查义务;

2.其产品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其作为销售商,不因商标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

4.荣事达公司没有“荣事达”商标权人的授权,涉案产品没有侵犯该商标。

平头哥公司辩称,1.其为荣仕达公司贴牌加工,每台收取6.5元加工费;

2.涉案商标授权合法;

3.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

4.荣事达公司没有“荣事达”商标权人的授权,涉案产品没有侵犯该商标。

荣仕达公司辩称,1.其在电饭锅产品上经授权使用注册在第11类电炊具的第13066298号商标,属合法使用;

2.第13066298号商标于2019年10月28日被无效宣告公告前属合法的,即便在公告后,也没有得到通知,也不侵权;

3.荣事达公司没有第13202909号“荣事达”商标授权,且商标没有知名度,不会造成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赔偿金额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5.荣事达公司没有“荣事达”商标权人的授权,涉案产品没有侵犯该商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荣事达公司提供的1.证明知名度、美誉度的证据,无原件核对,且属单方陈述,三被告不予确认,本院也不予认定;

2.网页产品介绍能证实荣事达公司商标有使用在小家电上,三被告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采信;

二、超宝电器厂提供的送货单、收据,荣事达公司虽予以否认,但该单据与授权委托书能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三、平头哥公司提供的《OEM生产合作协议》,荣事达公司虽予以否认,但该协议与单据能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四、荣仕达公司提供的协查函、回复函等,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荣事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8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

超宝电器厂成立于2002年4月27日,属个体户,经营范围为制造微电脑开关、家用电器及配件、炉具。

平头哥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5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电器产品、五金制品、五金配件、五金模具、家用电器、厨卫电器等。

荣仕达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9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家用灶具、卫浴设备等。

2020年1月1日,合肥国资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声明是第3155378、5259712、3511930、3511929、3851059号等系列“荣事达”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荣事达公司在电饭锅等产品上使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有关机关控告、起诉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有权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第5259712商标为“荣事达”、第3155378、3511930、3511929、3851059号商标标识均为,仅第3511929、3851059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

第3851059号“”商标权利人为合肥国资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炉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5年9月14日续展至2025年9月13日。

第13202909号“荣事达”商标权利人为合肥国资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高压锅、电压力锅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

第13066298号商标的权利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半球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勒流半球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电炊具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2019年1月1日,勒流半球公司授权荣仕达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第13066298号、第13066299号商标,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7日。

荣仕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超宝电器厂在网上销售第13066298号商标的电饭锅产品,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

超宝电器厂为此提供2019年7月至8月与荣仕达公司的交易凭证,其中7月5日购进760台,7月16日购进620台、8月8日购进840台、8月20日购进640台,共计2860台。

2019年4月30日,荣仕达公司与平头哥公司签订《OEM生产合作协议》,荣仕达公司委托平头哥公司生产第13066298号商标的电饭煲,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合同约定每台加工费6.5元,共加工9000台支付加工费58500元。

勒流半球公司对此也向平头哥公司出具了商标授权。

2020年3月25日,《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平头哥公司在汉美瑞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电饭锅经检验不合格。

2020年5月18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平头哥公司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9)厦鹭证内字第96048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29日,荣事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景琨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对卖家向其发送的包裹、订单页面等公证。

同年11月7日,公证员刘某、公证人员陈某代为接受包裹,后在11月19日通知梁景琨前来查看、拆封、拍照、封存后交给梁景琨。

同时,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梁景琨使用该处电脑进入阿里巴巴网站,登录账号查控订单、物流、商家、产品等信息。

卖家为超宝电器厂,货品“电饭煲电饭锅家用5L智能预约电器礼品会销工厂直销一年包换”30天内2047台成交,246条评论,注明按4的倍数下单,2019年11月4日的订单显示每台56元,购买4台加20元运费共244元;

同时,卖家展示平头哥公司的3C证号,网店上线第6年,自称在广东顺德、中山、四川广安拥有行业领先的技术研发和制造基地,工厂面积9000多平方米,共有员工500多人,主要生产电磁炉、电饭锅等,售卖的电饭锅图片上显示的标识为“Royfaster”。

(2020)厦鹭证内字第91764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7月24日登录超宝电器厂阿里巴巴网店,显示货品为“荣仕达智能电饭煲5L电饭锅家用多功能预约小家电礼品代发一年包换”已售77997台,电饭锅标识为“Royfaster”。

经庭审查验,上述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96048号公证书内有四台电饭煲,电饭煲外包装箱正面及侧面标有“”“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中山市********,电话:076*******223”,打开电饭煲的外包装箱,内有电饭煲一台、配件、使用说明书一份,电饭煲的正面标有“Royeslter”,电饭煲侧面的中国能效标识标有“生产者名称: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

双方均未能对荣事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三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荣事达公司主张参考侵权产品高达77997台、按公证购买的每台56元计算涉案金额高达4367832元,适用惩罚性赔偿;

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2000元、公证费8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244元。

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及现场查验的涉案电饭锅,可以认定本案电饭锅为超宝电器厂销售,平头哥公司、荣仕达公司生产。

另外,根据双方陈述,第13066298号“”商标已于2019年10月被宣告无效,经查询商标网,该商标2016年12月28日实审裁文发文无效宣告,历经判决程序,2019年10月28日无效公告。

荣事达公司在提起诉讼时有能力提供却未提供商标注册及无效宣告、勒流半球公司登记资料等证据,庭审中又主张追加勒流半球公司为被告,显属滥用诉权,其可另案主张,本院不予追加。

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权利界限。

首先,合肥国资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仅列举第3155378、5259712、3511930、3511929、3851059号商标,并不包括第13202909号“荣事达”商标;

其次,双方在“荣事达”系列商标是否包含第13202909号商标存在争议时,经本院责令,荣事达公司在合理期间也未提供合肥国资公司针对授权不明部分另行出具说明,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荣事达公司无权主张第13202909号“荣事达”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相关权利。

二、商标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的规定,第13066298号“”商标最迟在2019年10月28日已被宣告无效,此后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不能视为正当合法。

平头哥公司、荣仕达公司生产的电饭锅上使用的“”,与第3851059号“”商标英文字母排列方式、字母R的艺术表现方式相同,且大部分字母重合,总体构成相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第385105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超宝电器厂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电饭锅外包装标注“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虽字体较大,但仍属对该公司企业名称的标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会认为该标注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荣事达公司以此主张侵犯第13202909号“荣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不予支持。

三、不正当竞争。

鉴于荣事达公司在本案中对“荣事达”企业字号知名度的举证不力,导致本院在本案中不能对“荣事达”属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出评判,其要求荣仕达公司停止使用“荣仕达”字号,本院不予支持,荣事达公司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四、惩罚性赔偿。

三被告作为小家电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在授权商标权利存在争议及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主观上虽难谓善意正当,但还不属恶意,据此也无需考虑惩罚性赔偿所需要的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荣事达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五、赔偿责任。

鹭江公证处前后两份公证书上货品的名称不一,且时间在后的公证电饭锅标识为“Royfaster”,无法证实超宝电器厂此时销售的货品与之前的相同,也没有实物反映其继续销售的货物仍有“”标识,荣事达公司主张的超宝电器厂继续侵权及销售数量,并据此认定生产数量,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超宝电器厂提供2019年7月至8月与荣仕达公司的交易凭证,而公证购买的日期也在商标宣告无效后不久,超宝电器厂向荣仕达公司购买的数量也高于网店记载的已售数量,超宝电器厂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虽不负赔偿责任,但仍应分摊合理费用。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导致荣事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平头哥公司、荣仕达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荣事达公司的商标知名度一般;

2.被告的经营规模;

3.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

4.荣事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酌定容桂电器厂向荣事达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平头哥公司、荣仕达公司向荣事达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宝电器厂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字样的电饭锅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字样的电饭锅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宝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四、被告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宝电器厂负担100元,被告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诉讼费用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宝电器厂、中山市平头哥电器有限公司、荣仕达电器有限公司需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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