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68号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宁东新城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云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倩,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艺佳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曹园村华夏路**。
经营者:谢文晓,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该厂员工。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艺佳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4日,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