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457号原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深南大道**威盛科技大厦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7228E。
法定代表人:LIUJI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
被告:高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王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香港优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一亚太中心**社会信用代码1519476。
法定代表人:高文。
原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王斌、香港优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号ZL20141049××××.4)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除本院收取的外,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