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825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赢信发电子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A3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9UMQ1T。
经营者杨泽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