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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谷德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780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谷德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谷德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80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卢沟桥厂,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地区白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运海。

被告:北京市谷德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底商**。

法定代表人:雷平。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与被告北京卢沟桥厂、被告北京市谷德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红星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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