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26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成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烟台市芝罘区西关南街****法定代表人:刘华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烟台成谦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