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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烟台成谦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民初26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烟台成谦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烟台成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26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成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烟台市芝罘区西关南街****法定代表人:刘华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烟台成谦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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