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万诚手机店。
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楼**商服。
经营者:赵军,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万诚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黑0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七台河市新兴区万诚手机店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七台河市新兴区万诚手机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万诚手机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万诚手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