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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龙岩市特凯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4335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龙岩市特凯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龙岩市特凯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335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伊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特凯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A栋3梯718室-12。

法定代表人:余可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孟烈,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特凯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巴音郭勒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龙岩市特凯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巴音郭勒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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