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29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雷铭海,男,汉族,1993年5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雷铭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8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