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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向阳、丁彩虹、第三人桃江县货郎先生直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9知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向阳、丁彩虹、第三人桃江县货郎先生直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向阳;丁彩虹;桃江县货郎先生直销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14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发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向阳,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小西堤村**。

被告:丁彩虹,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小西堤村**/div>第三人:桃江县货郎先生直销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iv>投资人:谢敏。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向阳、丁彩虹、第三人桃江县货郎先生直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桃江县货郎先生直销超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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