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8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玉兴鞋服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安市美林玉叶村/div> 法定代表人:傅小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青梅,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嘉赫鞋业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交易广场1-A-249。
经营者:王广淼。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玉兴鞋服有限公司、新郑市嘉赫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新郑市嘉赫鞋业商行的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郑市嘉赫鞋业商行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洪颍雅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维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