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8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客来多服饰连锁店,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温州商贸城**东首。
经营者:李五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客来多服饰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