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96号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银杏街道王家桥社区钱江丽坊****。
法定代表人:胡友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肖黄洋砂锅串串香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胥家镇石龙社区**石龙上街98、100号 经营者:肖黄洋。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肖黄洋砂锅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肖黄洋砂锅串串香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