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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一里夹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865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一里夹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狮市一里夹迪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65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一里夹迪贸易有限公司(店铺名称:vsoongol一里夹迪专卖店),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灵狮开发区A24栋晴晖大厦2号梯502。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一里夹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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