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67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恩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湖滨街道市政府广场西侧阳烽商厦10号。
法定代表人:谢育燕。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恩氏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